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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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中止与未遂时,“能达目的不欲”与“欲达目的不能”中的“能”与“不能”应当以客观方面为标准。
犯罪客体即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判例法实际上是溯及既往的法律,所以判例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进行变通或补充规定后,刑法典在少数民族地区则不再适用。
任何犯罪行为都破坏、危害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