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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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念头,某甲属于犯罪中止。
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下列不属于行政行为撤销条件的是
甲欲害死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当甲看到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时,猛然醒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但经医生全力抢救,乙仍然中毒死亡。甲因没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对甲应以犯罪既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