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娃娃乐”推上市场,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乙纯净水公司于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娃娃笑”。问题:
(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否为知名商品?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娃娃乐”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为什么?
(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1) 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是知名商品。因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而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广受消费者欢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儿童饮用果汁, 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儿童饮用果汁,乙公司和甲公司生产的是同种类产品,两个不同的公司生产的同种类产品在市场上必然会有竞争,生产该同种类产品的不同公司之间也必然存在竞争关系。
(3) 娃娃乐 “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商品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 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 “娃娃乐 ”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 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因此“娃娃乐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暂无解析
简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调整的是()
年10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资料仅供参考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1)A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A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说明理由。
下列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是()
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