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考试网  > 试卷库  > 学历类  > 自考  > 自考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 简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试题预览

简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查看答案
收藏
纠错
正确答案: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

①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③安全保障义务;

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⑥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⑦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

⑧履行 “三包”或其它相应责任的义务;

⑨公平交易的义务。

⑩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答案解析:

暂无解析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公司要求管理人归还原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行使的是()

简述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

产品缺陷的类型有()

甲乙两公司同日向商标局递交注册“芙蓉”文字商标的申请,且申请注册于类似的商品类别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市场主体经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称为()

热门试题 更多>
试题分类: 心理学
练习次数:0次
试题分类: 传播学概论
练习次数:15次
试题分类: 公关礼仪
练习次数:0次
试题分类: 传播学概论
练习次数:0次
试题分类: 公关心理学
练习次数:0次
试题分类: 公共关系策划
练习次数:0次
试题分类: 公关心理学
练习次数:0次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试题分类: 公司法
练习次数:38次
试题分类: 公共关系口才
练习次数:0次
试题分类: 公关礼仪
练习次数:0次
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