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盟制度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盟长主管监察,并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作为皇帝的特派人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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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直接听命于皇帝,成为事实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的是
考试院院长须经总统提名后,()同意后任命。
明朝提刑按察使司的职能有
汉时,以乡举里选为基础的官员选拔方式有
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 中共中央在新收复的大城市中所设置的过渡性政权组织形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