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盟制度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盟长主管监察,并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作为皇帝的特派人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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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与孙中山设想的五院制有哪些区别
清代作为府的分防单位,后来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的机构是()。
清代雍正之后,中央中枢机构中的核心机构是()。
中国共产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主要表现在
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各政权在蛮族地区建立的一种带有很大程度内部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体制。这种特殊行政区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