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3.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4.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5.进行询问和质询
6.必要时建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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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委员人选的提名权属于()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可向常委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法院质询案的法定联名人数为()
1986 年重建的国务院政务部门是()
人民法院的专有职权是()
原选区选民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书面罢免要求的法定联名人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