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为发展海外贸易,实现“通货贿,以获厚利”“懋商贾,以助国用”,制订了专门的法规,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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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律学家张斐对《晋律》中的二十个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其中对“不敬”罪的解释是()
秦律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罚。故意犯罪在 秦律中称为()
汉朝刑事案件的审讯称为()
()直接影响着当时及后世东亚国家的立法,成为中华法系的标志。
“热审”制度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