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法规规定,允许地主出租自己合法的土地给农民耕种,但必须降低租率。与抗战前的标准相比,一般减租率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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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响着当时及后世东亚国家的立法,成为中华法系的标志。
明朝废除宰相后,中央实际上的决策机构是()
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
《大清律例》颁行于()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的“两”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