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法中习惯成为法律渊源的主要构成条件。
远古性( 1275 年《威斯敏斯特条例》: 1189 年已存在)、
合理性、
确定性(总体性质、所作用的人权、所作用的地点)、
强制性、
不间断性( 1189 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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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学
康德认为,臣民对最高权力机关的统治者或摄政者的不公正的做法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卡拉布雷西认为,责任规则基于公共设定的价格即是()。
简述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
韦伯对法律的论述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