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法上国家的各构成要素对其构成的意义。
(1)定居的居民。有定居的居民或固定的人口,才能形成社会和一定的经济及政治结构,进而构成国家。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政府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国际交往。
(4)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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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组织的类型。
只表明双边通商条约当事国以仲裁解决争端之意向的,通常是()。
联合国安理会表决程序中的“大国一致原则”要求()。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条约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