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村村民取得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只缴
纳少量的费用。
(5)除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外,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出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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