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其与教育活动的联系,它是社会现象的特殊表现形式,由教育法规的产生、适用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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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