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其与教育活动的联系,它是社会现象的特殊表现形式,由教育法规的产生、适用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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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的权限。
《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
()是义务教育最典型的特征,也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最基本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