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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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教师申诉制度。
教育法律规范根据其基本职能可分为()。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