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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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
《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