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规范根据其基本职能可分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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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教育法制。
()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