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装条款是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既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一项有效的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珠宝、首饰等商品具有独特性质,在出口确定其品质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得以撤回的时间为()。
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我国按CIF条件出口某项商品,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但约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期发运货物,以免影响我国对外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