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发盘是卖方作出的行为,接受是由买方作出的行为。
我国按CIF条件出口某项商品,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但约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期发运货物,以免影响我国对外信誉。
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的责任应在目的港交货。
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达成一项交易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发盘和接受。
按CIFSingapore条件成交出口大宗商品,程租船运输,卖方欲不负担卸货费,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