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物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合同中如没有明确的规定,按惯例,其做法是()。
按国际惯例,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
溢短装条款是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既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以下哪些内容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发盘是卖方作出的行为,接受是由买方作出的行为。
合同中规定装运条款为“9/10月份装运”,我出口公司必须将货物于9月、10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