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我国对原来的工商税收制度作了若干修正,这次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是()
对所得税的课税最早兴起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内容不正确的有()。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物品,可不再缴纳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