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
某乡办小井瓦斯检查工王某,自2005年8月下旬起,己测知井下瓦斯浓度日趋上升,但未及时报告处理。9月2日,井下爆破时,王某又没有检查瓦斯,结果爆破引起瓦斯爆炸,死伤多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新的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安全管理上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