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根据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是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各级人民法院是()。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般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