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甲与乙旅行社签订去海南旅游的合同。因乙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疏忽,错将往返价格1500元标成500元。甲见价格便宜,就签订合同并交付500元现金。事后,乙旅行社发现错误,遂找到甲,要求补足余下价款1000元或退款,而甲认为旅行社自己标错了格,不关自己的事,拒不补足其余钱款,并要求继续前往海南旅游,双方发生争议,乙旅行社起诉到法院。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是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第6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旅游法(草案)》,于同年8月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
应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导游是指依照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取得导游证, 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