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 L 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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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口头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严格进行检查。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抽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