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装单位对气瓶的管理采用计算机对所允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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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运输瓶装气体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年、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