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