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职。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