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