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