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职。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