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不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