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