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