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辞职。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委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