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划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条)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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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陆地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
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划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条)
下列建筑、场地,不属于军事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
法律()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