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注入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撤回目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注入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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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用()原则。
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