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筹建和开业可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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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设立其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银行可以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农村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不需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