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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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