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不予办理低保。
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日内,通过街道书面或委托社区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重点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因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可以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没有权利对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低保对象发生跨县(市、区)迁移的,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据实简化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