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安审核、发证和监督环节不属于船舶保安体系构成要素范畴
错误
暂无解析
我国政府规定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保安计划批准以及船/港界面活动的行政主管机关是交通部海事局
STCW公约2010修正案不涉及与船舶保安员适任标准有关的新规定。
缔约国政府可以授权给经其认可的保安组织承担代表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保安计划或其修订的保安活动
指定当局应由()确定
实施、保管船舶保安计划(SSP)并在必要时提出修订建议是船舶保安员的基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