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者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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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
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气瓶使用者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口头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