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标记中的相一致。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口头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