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粮食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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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不得()、()或者操纵()、欺行霸市;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由()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监督检查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证件编号由()位数组成,包括“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
国家实行()和()分级粮食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