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