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蔓,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噸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发行等活动。凡购买书号、刊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